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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住同一小区的赵某、王某各自养了一条宠物犬。
某天傍晚,赵某、王某同在小区楼下遛狗。为了方便宠物犬跑闹玩耍,两人均未对宠物犬牵绳。没曾想,王某的哈士奇犬突然将赵某的泰迪犬咬伤。
事发后,赵某将受伤的泰迪犬带到动物医院治疗,8天共支付医疗费5035元,交通费134.43元。
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,经相关部门调解后仍未达成一致意见。赵某遂诉至法院,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、交通费共计5169.43元。(衡阳新闻网记者 唐家华整理)
法院判决:被告王某带哈士奇犬外出时,未按照管理规定使用犬绳并为犬只佩戴嘴套,导致犬只咬伤原告赵某的泰迪犬,属于未对饲养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原告损害,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。原告赵某作为饲养人,在遛狗时未牵绳,亦存在一定过错,可以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。判决被告王某承担70%的赔偿责任,原告赵某承担30%的赔偿责任。
法官说法:2021年8月,衡阳市出台《衡阳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》,该办法对公民日常养犬行为进行了明确规范,同时也明确了违反规定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。饲养犬只者应到公安机关进行犬只登记,取得养犬登记证和犬牌,携带犬只出户时应当用2米以内犬绳牵引犬只,为犬只佩戴犬牌、嘴套,防止犬只影响他人生活,造成损害。饲养宠物者应当共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,在日常生活中形成规范自身和宠物行为的意识,依法文明饲养宠物。
记者手记:还好只是狗咬狗,要是咬了人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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